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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药品临床研究基地收取“临床试验费”的批复

省中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临床试验费收费项目立项的请示》(省中财[2003]10)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修订)授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和《新药审批办法》规定:申办者免费提供临床试验药品,承担临床研究所需费用和向研究者提供经济担保、经济补偿。研究者应与申办者商定有关临床试验的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据此,你院所属的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依据上述规定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任务时,可以通过与申办者(指符合上述法规规定的生产或经营有关药物、医疗器械的企业、组织、机构)签定和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临床试验费用按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申办者承担。医院和申办者不得向受试验患者收取包括药费、医疗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本通知自200341日起生效。请接文后,即到省物价局 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费收入应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使用。并自觉接受省物价局、财政厅的监督检查。
  此复。

  二○○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