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1年2月26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