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财政局、宝山区财政局、南汇区财政局、奉贤区财政局、松江区财政局、金山区财政局、青浦区财政局、崇明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的通知》(财发[2008]6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