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西藏自治区外)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工作于 2002 年 8 月全面实施,至 2006 年 8 月已建设期满。根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的评审验收工作。 现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办法》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估验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做好评审验收工作。
附件:
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 评审验收办法
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工作方案
3 .数据申报软件略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