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务管理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节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节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南京市节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经委、市财政局 2006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城市的若干意见》(宁委发〔2006〕24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节约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宁政发〔2006〕125号)精神,鼓励和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节能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努力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节能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后的节能项目的补助和节能效果的奖励。

    第三条 节能项目的补助对象:以节能为主要内容的新建和改造项目;开发、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产品、技术、设备项目;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国际合作和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等。

    第四条 节能效果的奖励对象:完成节能降耗指标有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二章 节能项目的补助

    第五条 项目补助标准:按项目技术设备购置额的5--10%予以计核,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第六条 项目补助重点:列入全市年度重点节能项目计划的项目,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项目。最近2年内建成项目,特别是当年竣工项目优先安排。

    第七条 申请节能项目补助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市属及以下独立法人单位;

    (二)项目建设内容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三)项目投资总额中,技术设备购置额超过100万元;

    (四)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八条 申请项目补助资金的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术设备购置额专项审计报告;

    (三)《南京市节能项目补助申请表》(见附件一);

    (四)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项目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九条 每年三月底前和九月底前,各产业集团所属单位通过产业集团审核上报;区县(开发区)所属单位通过区县(开发区)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共同审核上报;市直属单位和无主管部门单位直接上报。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市经委四份和市财政局一份。

    第十条 市经委汇总各相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年度专项预算资金额度,拟定节能项目补助单位及金额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节能项目补助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资金计划下达后,市直属单位、无主管单位和产业集团所属单位的项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区县和开发区所属单位的项目补助资金,由区县和开发区财政部门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并及时足额地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节能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节能项目补助资金后,按国家财务规定处理并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经委负责组织节能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组织验收;市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落实和管理,参与节能项目会审,会同市经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主管责任部门及其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应对所报项目精心组织,严格审核,规范申报,全程监控。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有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该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三章 节能效果的奖励

    第十六条 确定考评对象,并对其节能效果实行考核评比和给予相应的奖励。考评奖励对象为: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属产业集团;国家级开发区;年综合能耗5000吨(含5000吨)以上的市重点用能单位。

    第十七条 对考评对象实施考评的主要内容:

    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考评内容为:本单位负责的全市建设节约型城市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

    区县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产业集团及开发区的考评内容为: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率;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下降率;对全市节能指标的贡献率。

    重点用能单位的考评内容为:按照《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约能源考核管理办法》中确定的考评内容进行考评。

    第十八条 考评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并根据相应的考评指标,设置相应的计分标准:

    区县、产业集团及开发区的考评计分标准: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率计60分;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下降率计20分;对全市节能指标的贡献率计20分。

    重点用能单位的考评计分标准:详见《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约能源考核管理办法》中确定的考评计分标准。

    第十九条 根据考评得分情况,确定奖励等级:

    节能效果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总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二等奖总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三等奖总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各等奖的奖励金额,根据年度专项预算资金额度和奖励名额确定。

    第二十条 考评奖励程序:

    (一)市经委负责组织各区(县)政府、市属产业集团、开发区和重点用能单位与市政府或市节能领导小组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

    (二)各考评对象应将考核指标的完成进度,按季上报市经委,由市经委汇总报市节能领导小组审核后通报全市。

    (三)市经委于每年年底根据考评的相关规定,对各考评对象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初评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会审并拟定各等级的奖励名额和资金额度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金。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全市。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南京市节能奖励资金项目补助申报表》

    附件二:《南京市节能效果奖励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