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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林业局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相关工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组织修订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06年5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 钟斌

    联系电话:(010)66556256

    传真:(010)66556252

    附件: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性或感染性的;

    2、不排除具有上述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

    三、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公布。

    四、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经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此类废物普遍具有危险特性的,应当增补进《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五、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的,该混合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及氧化汞电池,电子类危险废物等,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上述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备危险特性的,可以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申请该特定废物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此类废物普遍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应当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删除。

    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前三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附录A)。“废物来源”是对危险废物产生来源的具体描述。“危险特性”是指易燃性(简称为I)、反应性(R)、腐蚀性(C)、毒性(T)和感染性(In)。

    附: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附录A:

废物类别代码

    废物类别代码为两位数字:“废物类别”中1-18类根据废物的来源分类;第19-47类按照所含危险成分分类;第48类为含多种危险成分的危险废物以及其他来源的危险废物。

废物类别

废 物 类 别

废物类别

废 物 类 别

代 码

代 码

1 医院废物 25 含硒废物
2 医药废物 26 含镉废物
3 废药物、药品 27 含锑废物
4 农药废物 28 含碲废物
5 木材防腐剂废物 29 含汞废物
6 有机溶剂废物 30 含铊废物
7 热处理含氰废物 31 含铅废物
8 废矿物油 32 无机氟化物废物
9 废乳化液 33 无机氰化物废物
10 含多氯联苯废物 34 废酸
11 精(蒸)馏残渣 35 废碱
12 染料、涂料废物 36 石棉废物
13 有机树脂类废物 37 有机磷化合物废物
14 新化学品废物 38 有机氰化物废物
15 爆炸性废物 39 含酚废物
16 感光材料废物 40 含醚废物
17 表面处理废物 41 废卤化有机溶剂
18 焚烧处置残渣 42 废有机溶剂
19 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 43 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
20 含铍废物 44 含多氯苯并二?f英废物
21 含铬废物 45 含有机卤化物废物
22 含铜废物 46 含镍废物
23 含锌废物 47 含钡废物
24 含砷废物 48 其他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