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务管理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门楼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市公安局《关于门楼牌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门楼牌管理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公安局
    (二OO五年一月四日)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门楼牌管理在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对外往来等社会需求中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近年来,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开发、投资形式、开发建设规模的多样化,及门楼牌管理体制等原因,我市门楼牌的管理相对滞后,缺损和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给人民群众和社会生活带来了不便,也直接影响了我市的形象。为使门楼牌管理工作跟上我市建设发展步伐,符合现代化城市的形象要求,就今后的门楼牌管理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目标管理

    全市门楼牌建设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从2005年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基本上完成全市门楼牌的调查、整理、编排及安装工作。2005年上半年完成各项准备工作,2005年下半年全面启动集中更换、安装门楼牌工作。

    二、工作步骤

    (一)编划登记门楼牌号码。按照潍坊市公安局《关于集中开展入户调查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认真开展入户调查登记工作,将房屋按租赁、借房、公房、私房及房屋结构等项目登记备案,以派出所为单位,对辖区内的房屋逐一编号,并认真填写《门楼牌号码登记表》。

    (二)绘制平面图。以派出所辖区为界,绘制出辖区房屋建筑平面图;县市区公安局门楼牌管理部门对各派出所绘制的平面图及登记表进行审核,并与派出所逐路进行街、路、巷的门楼牌编制工作;通过对接各派出所的平面图,形成完整的县市区门楼牌平面图,建立门楼牌号码管理电子地图。

    (三)门楼牌安装。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电子地图标注方位,组织人员全面安装。

    三、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是本地门楼牌的主管部门,负责门楼牌的设置、编划、安装等管理工作,市局户政管理部门是全市门楼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门楼牌的统一招标制作工作,并对各县市区公安机关门楼牌的编制、安装、统计、收费等项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和业务指导。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门楼牌的建设与管理是加快我市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举措,也是努力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市政府高度重视门楼牌的建设问题,今年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上听取了市公安局的汇报,通过了市公安局为全市门楼牌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刻领会门楼牌建设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增强门楼牌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更新管理观念,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措施。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在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广泛开展宣传工作。门楼牌建设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召开所涉单位、村、居干部和群众会议,层层发动,广泛宣传门楼牌建设的意义。要进一步完善警务公开制度,公开办理依据、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推动门楼牌建设的顺利开展。

    (三)明确责任,确保质量。各地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把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要重点做好门楼牌编排和公民信息清理纠错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一致。要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严格执行有关门楼牌规定的各项标准,严密工作程序,严格工作规范,严把质量关,确保门楼牌的编排、安装等工作符合标准要求。

    五、有关门楼牌的具体规定

    (一)门楼牌的种类、式样和规格。

    1、门牌包括大门牌、小门牌、旁门牌和临时门牌四种。楼牌包括楼房号牌、单元号牌、户号牌三种。平房栋号牌分为大、小两种。

    2、门楼牌的式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正面为蓝底、白字、白边;

    (2)路、街、巷、村名称为全称,使用汉字简化字,字体采用宋体字,下面加注大写汉语拼音;

    (3)号码使用阿拉伯数字;

    (4)大门牌牌面的下部分标注邮政编码。

    3、门楼牌的规格按照“国家现行地名标牌规格”执行。

    (二)门楼牌的设置。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住宅院落的正门设置大门牌,附属门设置旁门牌,旁门牌的名称、号码与大门牌一致。

    临街的住宅、商店和农村村民住宅等门口设置小门牌。

    临街的临时性房屋或者院落门口设置临时门牌。

    2、居民小区和有两幢以上楼房的院落,其楼房设置楼号牌。

    居民楼为两个以上单元的,单元门口设置单元号牌。

    居民楼内住户门口设置户号牌。

    3、单位、居民小区和住宅院落内有两栋以上平房的,平房设置栋号牌。

    无院落的平房设置大栋号牌;有院落的平房设置小栋号牌。

    (三)门楼牌的编排。

    1、城市门楼牌依路、街、巷顺序编排号码。

    农村门楼牌以行政村或者自然村为单位,逐街、巷、胡同编排号码。行政村所辖自然村编排号码,应当冠以行政村名。

    2、门牌号码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

    (1)东西走向的路、街、巷,自东向西编排,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

    (2)南北走向的路、街、巷,自北向南编排,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

    (3)东北、西南走向的路、街、巷,自东北向西南编排,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4)西北、东南走向的路、街、巷,自西北向东南编排,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5)不通行的胡同,由入口向里,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3、居民小区内的楼房号码,按照先自北向南、后自东向西的顺序编排。

    4、对尚未建设的城市空地,应当根据建设规划预留门楼牌空号。

    现有楼房或者院落之间新建房屋、增开新门的,可在其编号后增加附号编排。

    5、楼房的单元号码,按照自东向西、自北向南的顺序编排。

    楼内住户号码,按照由低到高、自东向西、自北向南的顺序编排。九层以下(含九层)楼房的户号,采用三位数编排;十层以上(含十层)楼房的户号,采用四位数编排。

    (四)门楼牌的安装。

    门楼牌应当按照下列位置安装:

    1、大门牌安装在大门的左侧墙柱上。墙柱不便安装的,可以安装在门口左侧墙壁上,距地面2.5米左右。

    2、小门牌、旁门牌、临时门牌安装在门框左上角。门框不便安装的,可以安装在门口左侧墙壁上,距地面2米左右。

    3、楼号牌安装的位置,根据楼房的高低程度确定。十层以上(含十层)楼房,安装在三层至四层靠近路、街、巷一侧墙面的中间;九层以下(含九层)、四层以上(含四层)楼房,安装在楼房的二层至三层靠近路、街、巷一侧墙面的中间;二层至三层的楼房,安装在靠近路、街、巷一侧墙面的中间。一条街、巷或者一个居民小区的楼号牌,应当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4、楼房单元号牌安装在单元门的上方中间位置,距上门沿20厘米左右。楼内户号牌安装在门上方中间位置,距上门框15厘米左右。

    5、平房栋号牌安装在靠近路、街、巷一侧的墙上,距地面2.5米左右。

    (五)门楼牌的管理。

    1、设置或者变更门楼牌,由房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向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编排号码及安装工作。

    成片新建、改建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设置门楼牌的申请,同时提供编制门楼牌的建筑总平面图。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预编门楼牌号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完成安装工作。

    2、因拆迁房屋需要注销门楼牌号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县市区公安机关;房屋拆除后,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3、地名主管机关颁布新地名和变更地名,应当自颁布或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有关门楼牌的更换工作。

    4、公安机关根据省有关规定收取门楼牌工本费,所收费用纳入预算管理,用于门楼牌的制作、安装、管理及维护等。

    5、在用房屋、居民小区、院落的门楼牌工本费由房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交纳;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单位交纳。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移动门楼牌。损坏门楼牌的,应当负责赔偿;擅自变更、移动、毁坏或者盗窃门楼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六)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及派出所应建立相应的巡视制度,定期对辖区门楼牌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漏补缺,保持门楼牌的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