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