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6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2月开始到2005年7月,在全市集中开展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活动”)。现将《全市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全市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厉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查处的重点对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个体诊所、非法行医者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的;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怀孕的妇女,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检查的重点单位。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药店等。
(三)整治的重点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突出、举报线索多的地区,尤其是市、县(区)边界及城乡结合部等地域。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
1、宣传发动,形成依法整治的浓厚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有关禁止非法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宣传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的重要性以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危害性,形成强大的专项整治声势。
2、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通过在户外张贴举报公告,在报刊、电视、电台反复刊登和滚动播出举报公告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
3、调查摸底,掌握案件线索。要组织专班进行调查清理,摸清情况,找出案件线索。
(二)立案调查,依法依纪处理阶段(2005年2月至4月)。
1、各地要根据调查摸底、群众举报取得的线索,进行有关调查取证;对有嫌疑的,按有关程序进行立案。
2、有关当事人是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按规定进行立案调查。有关当事人涉嫌遗弃、溺杀女婴的,交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3、经调查取证属实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是党员干部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该开除公职的坚决开除,该吊销执业证书的要坚决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地对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前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要迅速组织调查;已经调查清楚,证据确凿的,要尽快结案,依法依纪处理到位;对2003年1月以来已处理的案件要进行复查,处理过轻的,要坚决处理到位。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阶段(2005年5月)。
各地要针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加强防范。
(四)监督检查,总结评估阶段(2005年6月)。
实行查处案件每月零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每月10日前将上月查处的案件报市人口计生委。2005年5月底前,由各县(市、区)对本地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总结材料分别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人口计生委。6月上旬市将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对专项整治不力、工作效果差的地区要限期整改。专项整治检查结果将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地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专项整治活动。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形成合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协调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制定专项整治活动具体方案;调查清理近两年来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后的生育情况;对计生部门的B超机数量、型号和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以及操作人员等情况进行清理、登记;调查清理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近两年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流、引产的情况,会同卫生部门调查清理近两年来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况;调查孕妇怀孕后孕情消失的情况;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依法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会同卫生、药监等部门制定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死亡报告等制度,并负责在本系统内实施;建立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重点为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抽查、总结、评估。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专项整治活动,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案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卫生部门要派得力人员参加工作专班,负责本系统有关案件的查处;在本系统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卫生系统从事B超操作、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严格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对医疗保健机构的B超机数量、型号和是否能作胎儿性别鉴定以及操作人员进行清理、登记;对医疗保健机构近两年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药物终止妊娠的情况进行调查清理、登记;整顿医疗市场,坚决取缔无证非法行医;对个体诊所非法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药物终止妊娠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个体诊所B超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清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未经许可,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胎儿鉴定和实施终止娠手术;与计划生育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执行出生婴儿的统计、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和实行终止妊娠手术报告制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派人参加工作专班,参与有关案件的查处;负责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对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进行调查清理,对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依法进行查处;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有关治安刑事案件;依法打击虐待、遗弃、溺杀、贩卖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专项整治活动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同时,要加强县、市、区之间的区域协作,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文明执法,严禁发生恶性案件。要严肃纪律,对有案不查,查清了案件不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的地方,要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叶中章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郑 斌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舒正清 市人口计生委主任
石兴斌 市监察局副局长
周庆林 市卫生局副局长
黄承斌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简 龙 市公安局副局长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
舒正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