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及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发文文号:浙注协[2003]84号 颁布日期:2003-10-12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及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委员会组成人员,已经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附件:
1.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2.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1: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2003年9月23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撤销注册、年度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审批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理事会设立注册委员会。
第三条 注册委员会按照本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第四条 注册委员会是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审定机构,对省注协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处理注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注册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撤销注册、年度检查结果进行审定。
第三章 委员会组成
第六条 注册委员会设委员十二名,委员人选由执业机构推荐和秘书处提名,经省注协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确定。
注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主任委员由省注协常务理事担任。
第七条 注册委员会委员条件:
(一)省注协会员;
(二)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从事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正直的职业品德和客观公正的道德立场,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范;
(四)委员本人及其所在机构在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五)热心省注协工作,愿意为行业自律管理服务。
第八条 注册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四章 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九条 注册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省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向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下同)提议召开注册委员会临时会议,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的提议,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和议程,并由秘书处通知有关委员出席。
注册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受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注册、撤销注册、年度检查等材料,经秘书处初审后提交注册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出席注册委员会会议半数以上的委员对秘书处提交的书面材料或相关情况有疑义的,可要求秘书处重新调查核实后再提交审议。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注册委员会会议书面表决决定:
(一)准予注册;
(二)撤销注册;
(三)确认年度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 书面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结果须达到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注册委员会会议每次审议的有关情况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名,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五条 对准予注册、撤销注册以及年度检查通过和不予通过人员,由秘书处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行文公布,并抄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财政厅备案。
对不予注册、撤销注册、年度检查不予通过人员,由秘书处通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并由其通知相关人员。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注册委员会委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并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
(二)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对会议审议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七条 注册委员会委员应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注册委员会委员审议有关事项时,如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主动、及时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十九条 注册委员会委员如有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形,由秘书处核实后提交省注协常务理事会免去其委员资格。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形有:
(一)年龄超过60周岁或身体状况不宜继续担任委员会工作;
(二)委员连续三次不参加委员会活动;
(三)委员有违反委员会工作纪律的行为;
(四)其本人或其所在的执业机构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五)其本人因故不愿继续从事委员会的工作。
委员会名额出现空缺时,由省注协常务理事会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增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省注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