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不发涉外检查分局):
现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转发给你们,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我局已以深地税发[2003]72号通知转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