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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劳动部门:

    为了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做好企事业单位跨省、市转移或职工跨省、市调动工作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和接续工作,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成建制转移和调入本市的单位或职工,其转移和调入我市前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应由单位或职工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转出单位和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并注明每名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

    二、成建制转入本市的单位应在6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后,再转入单位参统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失业保险接续手续。调入本市的职工由调入单位在60日内到单位参统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失业保险费接续手续。

    三、成建制转入本市的单位或调入的职工,按本市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转入前后的缴纳时间合并计算。

    四、成建制转出本市的单位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见附表),区、县社保中心负责具体审核,市社保中心负责复核。转出单位负责转往转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出单位按照我市失业保险规定持有关材料在20日内到参统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或核减失业保险费手续。

    五、职工调出本市,由调出单位为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减少人员基本情况表》,办理核减失业保险费手续。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开具《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由调出单位负责转往转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附件: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ОО二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 失业保险

    通  知

    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2] 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在省、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的,是否转移失业保险费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