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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关于中国福利彩票用作社会福利基金部分的发行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
发文文号:新地税所字[2001]93号 颁布日期:2001-11-15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财务管理
所属行业:其他 所属地区:新疆 时效性: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规定,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中用作社会福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利彩票用于其他用途的其他发行收入,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