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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验证标贴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国家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分)局、各银行有关部门、检验检疫有关部门:

    我市组织机构代码工作自93年开展以来,经过各级部门的合作与努力,已经建立起了一个覆盖全市组织机构的基本信息数据库,代码标识已广泛应用于我市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在国税、地税的税务登记管理、银行的帐户、信贷管理以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各部门业务管理中组织机构代码已成为不可缺少的重要标识。

    为加强依法管理的力度,确保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有效性,提高代码数据质量,保证税务、银行、质检等部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宁质技监标字[2001]227号文件精神,全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查验工作已于2001年7月1日开展,为确保验证工作的按期完成,经研究,决定查验代码证书验证标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1年1月1日前领取代码证书的市内组织机构(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依法成立或设立的组织机构)都必须在2001年12月31日前携带验证材料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验证手续。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组织机构提出验证并提供相应的代码证书验证材料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为组织机构办理代码证书验证手续。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完成验证工作后,在代码证书右下部的年检框中加贴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的激光防伪不干胶标贴(正本加贴圆型标贴,副本加贴正方型标贴)。

    四、自2002年1月1日起,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和税务登记证年检及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对2001年1月1日以后核发的代码证书只查证书,对2001年1月1日以前核发的代码证书应查验代码证书验证标贴,没有验证标贴的视为无效证书,不予办理税务手续。

    五、自2002年1月1日起,人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在办理帐户管理及贷款卡业务时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对2001年1月1日以后核发的代码证书只查证书,对2001年1月1日以前核发的代码证书应查验代码证书验证标贴,没有验证标贴的视为无效证书,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自2002年1月1日起,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办理各项业务中,凡涉及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一律查验代码证书,对2001年1月1日以前核发的代码证书要查验代码证书验证标贴,没有验证标贴的视为无效证书,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以上通知望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验证标贴的通告

    依照《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宁质技监标字[2001]227号文件精神,市国税、地税、银行、质检等部门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验证标贴进行查验,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2001年1月1日前领取代码证书的全市各类组织机构都必须在2001年12月31日前携带验证材料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代码证书验证手续。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市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和登记证年检及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自2002年1月1日起,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门在帐户管理和贷款卡管理时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自2002年1月1日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办理各项业务中,凡涉及到代码证书时一律查验代码证书。

    以上各部门查验代码证书时,对2001年1月1日以后核发的代码证书,只查证书原件,对2001年1月1日以前核发的代码证书除查验证书外还应查验代码证书验证标贴,

    没有验证标贴的视为无效证书,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验证组织机构须提交的材料和验证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见2001年6月29日《南京日报》第5版《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

    四、市代码办地址:玄武区碑亭巷51-1号五楼

    五、电话:450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