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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