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经贸委(局)、外贸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市经贸委(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组织对本地区社会成品油经营企业(含原军队、政法部门经营企业)、区石油总公司系统加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区石油总公司系统的批发、仓储企业由自治区清理整顿办公室负责清理整顿。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一律不得批准成立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不得新建加油站(点)。
二、各地、市初审后,将符合基本条件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有关材料于1999年10月1日前、符合基本条件的成品油他仓储企业的有关材料于1999年11月1日前、符合基本条件的加油站(点)的有关材料于2000年4月1日前分别上报自治区经贸委;区直及区石油总公司系统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有关材料于1999年10月1日前、成品油仓储企业有关材料于1999年11月1日前直接上报自治区贸委;区直单位所属的加油站(点)的有关材料于1999年12月31日前直接上报自治区经贸委。由自治区清理整领领导小组接规定对上述企业审核后核发有关批准证书。
三、外商投资的成品油流通企业,将填写的《外商投资碎品油流通企业登记表》及有关材料于1999年9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经贸委。经自治区经贸委会同外贸、工商部门核实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四、各地市税务、工商部门要将清理整顿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成品油仓储企业名单(1999年12月底前),加油站名单(2000年6月底前)分别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对各地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点),必须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具体办法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这次成品油清理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希望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工作,严格把关,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