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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非刑事案件法医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调整法医检验等收费标准的函》[京公行办发字(1998)3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对非刑事案件的法医检验收费标准(具体规定见附表);凡在本市从事法医检验工作的单位,均须执行本收费规定。

    市、区县公安部门到原办理《收费许可证》部门办理变更,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此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应按现行有关政策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特此函复。

    附表:法医检验收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