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务管理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劳动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医疗单位,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以下简称《用药报销范围》)的实施,对规范医生用药行为,加强药品市场的宏观控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适应临床需要,保证基本医疗用药,在广泛征求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过部分药学和临床医学专家论证后,上报《用药报销范围》领导小组批准,对《用药报销范围》进行部分调整、补充和说明。

    一、为满足基层医疗单位用药和专科用药,对《用药报销范围》进行调整和增补,调整和增补的药品见《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调整、增补名单》。

    二、《用药报销范围》中凡药品后注有“进口”标记的,其国产药品可纳入报销范围;凡注有进口商品名称的,仅限该进口商品名称的药品纳入报销范围。《用药报销范围》中的国产药品,除阿奇霉素(泰力特)和紫杉醇(限北京产)外,其它同一通用名称而不同商品名称的药品,均可纳入报销范围。

    三、《用药报销范围》中凡药品前注有“★”的药品,限用于门急诊、住院的危重病人,并需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包括副主任医师)的医生开处方。

    四、根据医疗任务和临床的实际需要,各基层医疗单位确需使用《用药报销范围》中限定上一级医疗单位使用的药品,必须向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申报,经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由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领导小组批准后准予报销。

    五、各医疗单位的自制制剂,无论是法定或非法定标准制剂,凡属治疗性的并取得市卫生局药政处统一核发的批准文号的制剂,均应于98年5月30日前填写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医院制剂报销范围申报表”,报所在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并由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将审核意见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和市劳动局保险处备案同意后可纳入报销范围。对于目前尚处在审批阶段的非法定标准制剂,由市卫生局药政处统一将名单抄送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和市劳动局保险处,经审核批准后的制剂,在文号待批期间可以报销。对非治疗必需制剂及营养、滋补、保健、美容制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不予报销。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