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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共电汽车公司制服费标准的函

市公交总公司:

    你总公司《关于调整公共电汽车制服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你公司所属电汽车公司现执行的制服费标准是1952年制定,长期未做调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公司申请,从1997年起将制服费标准由18.5元/人.年调整到100元/人.年。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