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有关医疗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决定实施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此项改革是解决医疗单位补偿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医院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确保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各医院要加强对公费医疗工作的领导,充实、加强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力量,公医办(医保办)主任要参加医院“总量控制、结构调整”领导小组的工作。
二、医院所承担的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包括中央、市属、区县属一般享受人员及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大专院校人员)的医药费支出水平是考核“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方案执行情况的一个重要指标。要按改革方案的规定,以上年同期公费医疗经费实际支出总额(不含个人负担部分)为基数,严格将支出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对超标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三、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关于高压氧治疗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关于试行加强医疗病房(ICU)收治标准的通知》、《X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技术与磁共振成像使用规范》、《关于加强对公费医疗患者住院费用管理的通知》,以及《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院人员用药报销范围》等制度规定,要加强对大型诊疗设备和贵重医用原材料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医院制定的各项规定要报市、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备案。
四、要认真核查就诊人员医疗证,做到就诊人员、医疗证、处方一致,制止冒名看病、取药的行为。要为公费医疗患者建立门诊病历,使用公费医疗专用处方,处方要单独存放,以备上级管理部门检查。定期检查门诊病历和处方的符合率。要主动配合上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的检查,提供所需处方、病历及有关帐目资料。
五、按照公费医疗管理的要求,医院要为所承担的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建立个人支出台帐,定期向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报表报盘,做好公费医疗支出的统计分析工作。
六、对于转诊、转院的转入公费医疗享受人员也要按照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要求,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并设专人进行管理、监督、审核。
七、要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公费医疗的各项制度规定,做好对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和享受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
以上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