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统战部、人民政府人事局、财政局、各局总公司、高校党委统战部(组织部、党办)、人事处、财务处:
现将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统发[1996]58号)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抓紧做好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工作。
中共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统发[1996]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