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4]7号文件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我省征收社会治安费,这对加强政法建设,保障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研究确定,自1996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社会治安费。1996年5月1日前征收的社会治安费,仍按原规定分配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