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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建立看守所收押重要案犯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一些看守所相继关押了一些有影响且案情重大的重要案犯。为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重要案犯的关押情况,公安部决定建立看守所收押重要案犯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关押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应列为重要案犯:

    (一)副厅局级(现职)以上的党政领导干部。

    (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级以上民主党派组织的负责人;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直系亲属;科技、艺术、体育、卫生、宗教界等有重要影响的知名人士。

    (三)根据领导批示,中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部门直接承办案件中的案犯。

    (四)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的案犯。

    二、看守所应在收押重要案犯或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是重要案犯后24小时内,将收押情况报上一级预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预审处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安部预审局,并同时填报《重要案犯登记表》上报;重要案犯的关押情况,一个月报一次,遇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三、看守所要保证足够的看守警力,加强对重要案犯的监管,密切注意和了解重要案犯的思想动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管工作万无一失。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认真抓好落实,对现有在押犯进行清理,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对象,要填好《重要案犯登记表》报部。

    附件:《重要案犯登记表》199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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