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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转发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安龙县看守所正副所长索贿私放在押人员的情况通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贵州省安龙县看守所所长刘富元、副所长张玉芹,从1990年10月至1994年8月,向在押人员及家属索贿9万多元人民币,为147名在押人员办理取保候审和保外就医手续出所,致使这些人犯逍遥法外,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现将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安龙县看守所正副所长索贿私放在押人员的情况通报》转发给你们。各地公安机关要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对民警的思想和法制教育,进一步提高民警执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同时,对近年来看守所办理在押人员取保候审和保外就医的情况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对用欺骗手段骗得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的,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故意拖延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时间的,办理取保候审后发现有可能危害社会或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经治疗疾病痊愈或病情基本好转的,以及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人犯,要立即收押。检查情况请于6月底前专报公安部。今后,各地看守所在办理保外就医时,要严格执行1990年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应当严格审批手续。发现违法办理取保候审和保外就医的,要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995年2月28日

    关于安龙县看守所正副所长索贿私放在押人员的情况通报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公安处、局(分局):

    据黔西南州纪委、检察院、公安局联合专案组调查证实,安龙县看守所原所长刘富元、副所长张玉芹,从1990年10月至1994年8月,对在押人员以保外就医和取保候审为名索取钱财后私放出所。现将这一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刘富元,男,46岁,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中共党员,1968年1月入伍,1984年4月任安龙县看守所所长,1994年8月15日因受贿犯罪嫌疑被收审,11月15日被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以索贿、私放罪犯罪逮捕,现在押。

    张玉芹,女,37岁,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中共党员,1981年参加工作,1992年任安龙县看守所副所长,1994年8月15日因受贿犯罪嫌疑被收审,11月15日被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以索贿、私放罪犯罪逮捕,现在押。

    经过黔西南州联合专案组三个月的调查,现初步查明:刘、张二犯从1990年10月18日至1994年8月14日,以金钱、物资等手段,笼络该县10名医生,为在押人员出具假疾病证明,办理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手续后放出。几年来,共私放在押人员147名(已决犯109名、未决犯29名、收审人员9名),其中1990年9名,1991年22名,1992年31名,1993年68名,1994年9名。私放已决犯中,刑期最长的13年。通过对近百名在押人员及家属调查证实,刘、张共向已取保候审和保外就医的43名在押人员和尚未办理取保候审和保外就医的20名在押人员的家属索贿现金99630元,其中,刘富元涉及27名,现金49560元,张玉芹涉及36名,现金50070元。其余38名保外就医犯人和7名未办理取保候审在押人员仍需继续查证。

    刘、张索取钱财的主要手段:一是口授,即在人犯中散布“判了刑的,一年刑期交500元钱就可以保外回去”,并让在押人员通过与亲属会见、通信等商议筹款保外;二是通过个别在押犯牵线搭桥,寻找对象。

    刘、张二犯除主要采取为在押人员办理取保候审和保外就医手续索贿外,还通过收取在押人员“保释金”、“保释手续费”、“外出劳动费”、“解除戒具费”、“担保金”等多种名目搜刮钱财,少则数元,多达数百元。就连有的免诉对象和缓刑人员,也要交出“保释金”才被放出。

    此案长达三年多时间才被揭露出来,发人深省,暴露了我们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缺乏强有力的县公安局领导班子,队伍管理松驰,思想政治工作薄弱。近几年来,安龙县公安局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工作不得力,有的局领导之间关系不协调,难以形成强有力的领导核心,特别是原公安局长饶华辉(因犯罪被捕)自身素质差,既不熟悉公安业务,又疏于对公安队伍的教育管理,思想政治工作软弱无力,致使少数干警在新形势下,经不起来自各方面的冲击,不能正确执法执纪,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二是检查监督不得力。省公安厅近几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在整顿队伍、制止“三乱”、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深入细致地检查落实做得不够,有的违法违纪问题和“三乱”现象没有及时被发现制止,说明我们在执法检查、执法监督等方面还有不少薄弱环节。1993年5月至10月,黔西南州公安局多次收到以安龙县部分干警署名反映刘、张二人贪污囚犯经费、收取在押人员取保费等问题的举报信,州公安局虽组织了调查,发现了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但未查出刘、张索贿和私放罪犯等主要违法犯罪问题,所制定的措施也未能督促贯彻落实。同年7月,安龙县有的领导对刘、张索贿和私放人犯问题有所察觉,并经过调查发现了不少问题,但因局领导之间认识不统一,既未进一步调查核实认定,又未及时向上报告,使本该可以发现立即制止的问题继续蔓延和发展。三是有的领导对看守工作业务不够熟悉,对取保候审和保外就医审批手续把关不严,致使刘、张二犯有机可乘,有的明显不符合取保候审和保外就医条件的也批准,出现了有报必批、缺乏审核把关的严重失控状态。

    刘、张索贿和私放在押人员一案的性质和后果都十分严重,值得我们深省,为了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各地务必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队伍教育和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以安龙县看守所刘、张二犯私放人犯为反面教材,结合实际,深入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发现类似问题立即解决。同时,要加强公安队伍教育和管理,强化思想政治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使广大公安干警能经受改革开放的考验,真正成为一支党和人民信赖的队伍。

    二、加强执法执纪检查和监督。各级公安机关一方面要狠抓干警的执法执纪教育,提高执法意识,严守党纪、政纪,防止违法违纪事件发生;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法制等执法、执纪检查监督部门职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违法、违纪案件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决不迁就护短。

    三、重视“两所”工作,狠抓制度落实。各级公安机关要真正重视对“两所”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具体地检查督促“两所”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四、安龙县公安局党委要对此案全面反思,深刻检查剖析,努力采取措施改进看守所以及其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各项公安工作的进展,使公安机关更好地担负起保一方平安,服务经济建设的重任。局党委要对看守所进行全面整顿,迅速扭转混乱状况,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齐配强所领导班子,调整和充实看守干警,使看守工作出现新的起色。整顿工作结束后,安龙县公安局要写出专题检查报告,省、州公安机关要认真检查验收。

贵州省公安厅
199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