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4〕32号)《关于调整粮食购销价格的通知》和市财政局(京财予〔1994〕836号)《关于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后对城镇部分居民实行定向补贴的通知》精神,我市粮价调整后为了不使民政优抚和救济对象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现决定对每月享受民政部门发放定期生活费的优抚及社救对象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详见附表)相应提高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救济金标准。
因发放粮价补贴而提高的定期生活费经费开支,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县)财政负担。
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救济的优抚、社救对象补偿范围及标准
单位:元
民政对象 |
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
备 注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
10 |
在原享受定期补助的基础上增加补偿 |
病故军人家属 |
10 |
(同中) |
在乡复员军人 |
10 |
(同上) |
在乡革命伤残军人 |
10 |
(同上) |
带精神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 |
10 |
(同上) |
城镇孤老困难户 |
10-20 |
按人口计算每人每月10元 |
城镇困难户 |
10-20 |
(同上) |
因公致残回城知青救济 |
10 |
在原享受定期补助的基础增加补偿 |
享受原工资40%精简退职老职工 |
10 |
(同上) |
一般精简退职老职工 |
10 |
(同上) |
归国华侨救济 |
10 |
(同上) |
有贡献归侨救济 |
10 |
(同上) |
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生活困难补助 |
10 |
(同上) |
原国民党宽赦人员救济 |
10 |
(同上) |
原国民党刑满释放转业安置人员(无工作)补贴 |
10 |
在原享受定期补助的基础上增加的补偿 |
光荣院休养人员生活费 |
10 |
在原供给生活费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的补偿 |
福利院收养人员供给生活费 |
10 |
包括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的收养人员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