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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失效)
市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北京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清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巩固治理乱收费的成果,1994年要继续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须持《北京市收费许可证》、“北京市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北京市收费票据购领证》、《北京市统一银钱收据购领证》、1993年10月至11月、1994年1至3月的“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1993年“资金平衡表”和“票据使用情况表”等有关资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年审手续。

    二、年审时间从199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具体时间安排由市、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分别部署)。

    三、中央在京各部、委、局,市各委、办、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要将本《通知》下发所属各有关单位,并督促其及时办理年审手续。对逾期不办理年审手续仍继续收费的单位,视为非法收费。视其情节,除按照有关价格法规进行处罚外,严重的还要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和有关票据购领证。

    特此通知

    附件:市物价局、财政局对中央各部委市各委办局(总公司)年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