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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发《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计委、建委、财政局,市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

    根据京政发(1993)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文件的通知》和(93)京建材字第179号《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制定颁发《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京政发〔1993〕4号“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式业与民用建筑,按不同情况征收‘限制使用费’,作为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和(93)京建材字第197号《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及(93)京建材字第291号修改补充规定,为用好、管好这项”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缴的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除必须保证工程改用新型墙体材料后的返退款外,均为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专项“基金”。根据“基金”使用的不同用途,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第三条  实行无偿使用的主要内容:

    一、推广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中间试验项目;

    二、与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有关的重要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三、制订标准、规程和综合发展规划等项目;

    四、推广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有关的奖励;

    五、有关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展览、大量印发资料的大型宣传活动等项经费;

    六、按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数额拨付的1%业务经费补助(其中包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常性业务及有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奖励等经费的开支)。

    七、有关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重点发展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条  实行有偿使用的主要范围是:有关全市推广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并符合产业政策的重要建材生产项目的改建、扩建、新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结算第五条  无偿使用“基金”的项目:

    一、第三条的第一至第三项,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合同(或实施计划),报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节能墙改办),经审核同意后,对应由“基金”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节能墙改办批准,10万元以上的,报领导小组批准。依据规定进度拨款。项目完成后,主承办单位需将鉴定、验收资料报市节能墙改办一份备案。

    二、第三条的第四至第五项,由市节能墙改办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预算报告,经领导小组批准或市财政局审核后拨款。

    三、第三条的第六项,由市节能墙改办按实际收缴存入银行的数额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批后,对负责收缴单位半年结算拨付一次。

    四、第三条的第七项,按市有关主管部门与市节能墙改办协商的规定执行。重大项目需经领导小组主管领导或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第六条  有偿使用“基金”的项目管理。

    一、立项:按现行计划管理系统申请、审批;

    二、投资:以原渠道为主,不足部分可向市节能墙改办申请用“基金”补助(附项目文件一份);

    三、市节能墙改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委托银行办理贷款;

    四、项目竣工后,主承办单位向市节能墙改办报竣工验收资料一份。

    第七条  有偿使用“基金”项目审批权限。

    一、该项目已有资金来源(包括自有、银行贷款等),80%(含80%)以上,或需“基金”贷款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者,由市节能墙改办审批。

    二、该项目已有资金来源50%(含50%)以上,或需“基金”贷款3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者,由市节能墙改办会同市计划、财政等有关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

    三、该项目已有资金来源不足50%,或需“基金”贷款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节能墙改办会同市计划、财政等有关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市领导小组主管领导审批,重大项目报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第四章  委托银行贷款及回收第八条  凡经批准使用“基金”贷款项目,均由市节能墙改办委托建设银行按指定项目办理银行贷款合同,依合同规定进度供应资金,专款专用。利率按银行一般工业项目贷款利率降低二个百分点。

    第九条  使用“基金”贷款项目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进度还本付息,由银行负责回收。对不履行贷款合同规定还本付息的单位,银行依据贷款有关规定加罚利息。市节能墙改办不再审批该单位新项目使用“基金”贷款。

    第十条  收回的使用“基金”贷款本息,均返还原“基金”专户,统一周转使用。

    第五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  市节能墙改办依据《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专职机构负责组织“基金”的收缴、存储、使用等综合管理工作,并向领导小组会议和市财政局报告年度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项“基金”是推进全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使用、返还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收缴、返还、使用管理工作中违犯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贪污受贿者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查处,触犯刑律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市、区县两级管理第十四条  根据(94)京建材字第007号《关于返退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二款规定,对已成立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远郊区县,除负责原规定的收缴、返退工作外,使用、管理等工作也由区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管理,并可根据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县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对未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远郊区县,仍暂按《实施办法》第七条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四个近郊区(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已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将本区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15%,在每半年终了10日内上交市节能墙改办“基金”专户,即: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前门支行帐号:146-26116119,统一调节使用。其它按有关远郊区县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郊区县审批使用“基金”发展新型建材项目:

    一、为避免重复建设,凡使用“基金”50万元以上、或不是以供本地区使用为主的新建项目,在审批前,要将该项目可行性报告资料报市节能墙改办,征求意见,市节能墙改办收到报告资料后,需在半月内提出处理意见。

    二、每半年终了十天内,将本期内审批的使用“基金”项目(包括技改、扩建、新建)统计报表报市节能墙改办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节能墙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与《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及修改补充规定、《关于返退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实施办法》一并执行。

    199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