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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改局关于调整犯人、劳教人员经费标准的通知

各劳改、劳教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劳改、劳教工作方针,确保劳改、劳教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财政部、司法部(1989)财农字第14号《关于调整犯人和劳教人员的生活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中要求“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对犯人、劳教人员费用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财政局与劳改局根据当地情况共同商定”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决定从1994年3月1日起,对犯人、劳教人员的经费开支标准和提取假定工资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犯人经费开支标准(月标准)

    1.伙食费:在现行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1元。

    即:少年犯管教所为58元;其他单位为55元。

    2.被服费:由现农业单位5.3元;工业单位5元,老残单位3.6元,分别调整为农业单位10元,其他单位8元。

    3.医药费:由现行老残单位2.5元,非生产单位1.5元,调整为老残单位10元,其他单位5元。

    4.零花钱:由现行男犯3元,女犯3.6元,调整为男犯5元,女犯6元。

    5.教育费:由现行生产单位2.5元,非生产单位2元全部调整为7元,其中劳改局集中使用1元。

    6.狱政费:由现行2元调整为6元,其中劳改局集中使用1元。

    7.杂支费:由现行3元调整为8元。

    8.监舍修缮费:每人每月2元,经劳改局批准后使用。

    9.设备购置费:每人每月2元,经劳改局批准后使用。

    二、劳改人员经费标准(月标准)

    劳教人员费用开支标准除零花钱仍按现行标准,即:第一年6元;第二年8元;第三年10元执行外,其余按犯人经过调整后标准执行。

    三、假定工资提取标准

    犯人经费开支标准调整后,无论是工业单位还是农业单位的犯人假定工资按犯人总数的90%每人每月100元提取。

    四、对于劳改、劳教人员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许挪为他用,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只允许在内部项目调剂使用。年终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