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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93)财会协字第121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由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发起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三、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和政府机关中国家规定的不得举办经济实体的部门和办事机关不得发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四、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10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

    五、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发起单位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3.注册会计师人员情况表(见附一)及有关证明文件;

    4.从业人员情况表(见附二)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表(见附三);

    5.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基本情况(见附四)及任命文件;

    6.出资证明;

    7.办公场所的产政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申请及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发起设立的单位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本暂行办法第五条所列文件;

    2.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到申请文件后30日内审查完毕,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3.市财政局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时,将有关文件送中国注册协会报财政部备案;

    4.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接到批准通知书20日内,到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并办理执业登记;

    5.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程序同上;

    6.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其发起单位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交纳执业登记费。同时,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向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文件。

    七、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办理加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手续。

    八、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发起单位在职能、人员、财务上实行脱钩。脱钩的具体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一:___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况表(略)

    附二:___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情况表(略)

    附三:____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情况表(略)

    附四:拟任命的______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基本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