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特点,经市领导批准各区、县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实行训练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训练津贴的范围限于区、县人民武装部中执行训练任务的人员。
二、津贴标准,每人每天1元,按实际参训天数计发。
三、训练津贴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199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