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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监督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各种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印“三来一补”企业)发展迅速,对加快我国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多数外商投资企业对消防安全是重视的,但囚有一些企业不尊重我国法律,不重视消防工作,甚至不顾工人的生命安全,违章经营,带着隐患运转,从而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截至11月底,在今年全国发生的146起特大火灾产,外资企业已占10%以上。ll月19日,深圳市港商兴办的致丽工艺玩具厂发生特大火灾,因日常忽视消防安全,车间、仓库、宿舍混在一起,又将大部分出口用铁门、铁条封死,工人无法逃生,致使84名职工葬身火海。12月13日,福州市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独资企业高福纺织品有限公司民生特大火灾,也因仓库与职工宿舍同在一楼,疏散通道缺少,烧死61人,烧伤14人。据了解,还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字在着与这两个厂类似的严重火险隐患。

    为了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维护我国法律尊严,保护外资企业和这些企业中广大员工的安全,现将有关问题再次紧急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的所有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规和规范。企业的防火安全工作由这些企业的法人代表负责,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厂房、宿舍的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严禁将职工宿舍和车间、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已混设的,应按当地消防监督部门规定的期限分开。通用标准厂房建成后,在明确使用单位、使用性质时,要报经当地消防监督部门进行第二次审核。各企业要按照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同一建筑物内有多家用户使用时,其公用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由建筑物的业主负责。

    三、各地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机构要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应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可依照规定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对违反消防法规或拒不积极整改火险隐患的,应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要学习了解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接受防火安全培训,遵守防火制度,掌握必要的防火、逃生和扑救初期火灾的知识,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安全和权利,共同做好企业的各项防火安全工作。

    五、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要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公正廉洁、依法行政,严禁徇私枉法,刁难企业。

    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向外商投资企业和社会广泛宣传本通知和有关规定,并于近期内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治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局要将检查情况于94年第一季度报部消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