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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试行《火灾间接损失额计算方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我部制度了《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现印发给你们,从1993年1月1日起试行。

    把火灾间接经济损失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是火灾统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全面掌握火灾情况,准确反映火灾危害,提高社会消防意识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全面理解其精神实质,熟悉掌握火灾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法和具体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要广泛开展对《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和《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的宣传教育,使有关单位和人员正确对待火灾统计法规,如实地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火灾统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认真核实每起火灾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实统计填报,坚决防止少报、漏报的现象,维护火灾统计工作的严肃性。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我部消防局。

    1992年11月7日

    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

    为了做好火灾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工作,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法。

    1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范围

    1.1因火灾停工、停产、停业(以下简称三停)造成的经济损失

    1.1.1发生火灾单位造成的三停经济损失。

    1.1.2由于使用发生火灾单位所供给的能源、原材料、中间产品等造成的相关单位三停经济损失。

    1.1.3为扑救火灾所采取的停水、停电、停气(汽)及其它所必要的紧急措施而在直接造成有关单位的三停经济损失。

    1.1.4其它损失。

    1.2因火灾致人伤亡造成的经济损失

    1.2.1处置费

    1.2.1.1医疗费

    1.2.1.2死亡者生前住院费(含抢救费用)

    1.2.1.3死亡者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1.2.1.4死亡者家属的奔丧费

    1.2.1.5丧葬费

    1.2.1.6其它费用

    1.2.2.工作损失价值

    1.2.2.1住院和出院后仍需继续养伤期间的歇工工资(含护理人员)

    1.2.2.2伤亡者从前的创造性劳动的间断(含护理人员)或终止损失工作日造成的经济损失

    1.2.2.3接替死亡者生前工作岗位的新职工培训费用

    1.3火灾现场施救及清理火场的费用

    1.3.1各种消防车、船、泵的损耗费用以及燃料费用(含非消防部门)

    1.3.2各种类型灭火剂、物资的损耗费用

    1.3.3各种类型消防器材及装备的损耗费用

    1.3.4清理火灾现场所需全部人力、财力、物力的损耗费用

    2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M=A+B+C

    式中:

    M: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按工业产值计算);

    A:停工、停产、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B:因火灾致人伤亡造成的经济损失;

    C:火灾现场施救及清理火场的费用。

    2.1因火灾停工、停产、停业造成经济损失A的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A=a1+a2+a3+a4

    式中:

    a1:发生火灾单位造成的三停经济损失;

    a2:由于使用发生火灾单位所供给的能源、原材料、中间产品等造成的相关单位三停经济损失;

    a3:为扑救火灾所采取的停水、停电、停气(汽)及其它必要的紧急措施而直接造成有关单位的三停经济损失;

    a4:其它损失,主要指由于火灾造成三停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罚款,以及由于火灾后果造成对农田、水产养殖业等污染的损失。

    2.2.1三停经济损失a1、a2、a3的计算方法

    2.1.1.1对工矿企业、商业部门三停经济损失a1、a2、a3的计算方法

    损失额(元)=上一年工业产值(元)/职工总数×年法定工作日×三停职工总数

    ×三停时间(日)

    上一年的工业产值可从发生火灾单位查得,对于生产正常的工矿企业、商业部门取

    发生火灾时的上一年度的工业产值或营业额;对于生产处于不正常状态的单位,上一年

    处于停产、停业或半停产、半停业状态的单位,取发生火灾时上一个月的工业产值或营

    业额;对于已验收完毕具备开工、开业条件未投产的单位,按单位设计能力的工业产值

    计算。

    2.1.1.2对于电力生产部门三停经济损失a1、a2、a3的计算方法

    损失额(元)=平均电价值(元/。小时)×少生产电量(  。小时)

    式中:

    平均电价值:指生产一度电的平均价格,可按当地经委、电力局、统计局的规定执

    行;

    少生产电量(  。小时)=故障设备容量(  )×停止运行时间(小时:

    2.1.1.3对于供电部门三停经济损失a1、a2、a3的计算方法

    损失额(元)=本地区-度电平均工业产值(元/  。小时)×少供电量(。小时)

    式中:

    一度电平均工业产值:可按当地经委、统计局、供电局规定执行;

    少供电量:可由供电部门查得。

    2.1.1.4对于铁路运输部门三停经济损失a1、a2、a3的计算方法

    损失额(元)=列车停运损失额(元/分)×[本次列车停运时间(分)+影响其

    它客、货列车停运时间(分)]

    式中:

    列车停运损失额:可根据各铁路(分)局“铁路客、货运输成本计算方法”核算出

    来;

    客、货停运时间:可按有关铁路(分)局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1.1.5对于交通运输部门(汽车、船舶)三停经济损失a1、a2、a3的计算方法

    损失额(元)=运价(元/吨。公里或元/人。公里)×额定货运吨数(或额定客

    运人数)×时速(公里/小时)×停运时间(小时)

    式中各项可分别按交通局、运输公司、港务局、船舶运输公司规定执行。

    2.1.1.6对于民用飞机运输三停经济损失a1、a2、a3的计算方法

    损失额(元)=每小时额定收入(元/小时)×停航时间(小时)

    式中各项均可按各民航局的规定执行。

    2.1.1.7其它损失b4的计算

    因火灾造成停工、停产、停业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罚款,其损失额按实际罚款额数

    计算;

    由于火灾后果造成对农田、水产养殖业等污染的损失,按实际污染程度计算损失额。

    2.1.2三停时间的确定方法

    对于生产部门三停时间即为停止生产时间;对于交通运输部门三停时间即为停止运

    输时间;对于商业部门三停时间即为停止营业(销售)时间;对于能源生产(供应)部

    门三停时间即为停止能源生产或供应的时间。

    火灾发生后,在上报间接经济损失时,已全部或部分恢复了生产,按实际三停职工

    人数和实际三停时间计算;上报间接经济损失时,未能恢复生产,其三停的职工总数和

    三停时间由消防部门、遭灾的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根据火灾毁坏的严重程度以及该单

    位恢复生产的能力等因素共同评定。

    非营利部门不计算三停经济损失。

    2.2因火灾致人伤亡造成经济损失B的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B=b1+b2+b3+b4

    式中:

    b1:医疗费(见附表);

    b2:商者歇工工资(含护理人员),其值为日工资额乘以歇工时间(日);

    b3:工作损失价值

    工作损失价值(元)=上一年工业总产值(元)/职工总数×年法定工作日×损失

    工作日

    损失工作日按国家标准(GB6441-86)执行(见附录);

    b4:伤亡一名职工的善后处置费(抢救费、丧葬费、抚恤金、亲属奔丧费、顶替死

    者岗位新职工培训费等),可按附表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当伤亡者为农村劳动力时,工作损失价值为上一年一个劳动力日均收入乘以损失工

    作日(含护理人员)。损失工作日参照国家标准(GB6441-86)执行(见附录:

    2.3火灾现场施救及清理火场费用C的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C=c1+c2+c3+c4+c5

    式中:

    c1:各种消防车、船、泵损耗费用

    c1=重置完全价值(元)/规定的总工作时间(小时)×灭火(含途中行驶)工作

    时间(小时)

    c2:燃料费用

    c2=燃料价格(元/升)×发动机单位时间耗油量(升/小时)×发动机工作时间

    (小时)

    c3:各种消防器材、个人装备的损耗费用

    以每台消防车出一个车次,所耗费用平均按250元计算

    c4:各种灭火剂、物资的消耗费用

    各种灭火剂、物资按照实际消耗数量和购进价格计算费用;灭火中耗用的水,如用

    城镇自来水的,按水厂成本价格计算,如用天然水不计算费用。

    c5:清理火灾现场的费用

    清理火场所用人力、物力、财力的费用,按照清理火场的实际费用计算。11111111

    11

    国家标准GB6441-86

    附录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规划》附录B

    损失工作日计算表

    (补充件)

    B.1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6000日

    B.2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按表B1、表B2、表B3计算。

    B.3表中未规定数值的暂时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

    B.4对于永久性失能伤害不管其歇工天数多少,损失工作日均按下列各表中规定的数值计算。

    B.5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6000日者,仍按6000日计算。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道成、阎继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