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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所需经费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配合在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发〔1992〕38号文)的要求和精神,现对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于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有着重要的意义。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将这项工作做好。

    二、为了加强财政管理,对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开展所需经费,仍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要按照财政部关于罚没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查处过程中所得的罚没收入,必须足额上缴财政;对查处工作所需的办案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纳入预算支出管理,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希望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对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保证。

    1992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