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90)财综字第50号《关于调整民用煤补贴范围的通知》及市领导批示,决定从1990年10月15日起对民用煤的补贴范围进行适当调整,调整范围如下:
除城镇居民、中小学和托幼园所饮水、取暖用煤、浴池及菜农生活、菜洞温室生产用煤暂继续保留外,取消对单位集体食堂、医院消毒及饮食服务业(除浴池用煤外)用煤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