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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失效]

    (1997年8月1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8日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禁止赌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输赢额较小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交通工具等,从中牟利、数额较小的;

    (三)为赌博巡风放哨等,情节轻微的;

    (四)具结悔过后又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

    二、第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输赢额较大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交通工具等,从中牟利、数额较大的;

    (三)在公共场所赌博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赌博的;

    (五)流窜赌博次数较多的;

    (六)为赌博巡风放哨等,情节较重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禁止赌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