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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城市配套资金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办发〔199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信贷及城市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通知》(财综字〔1995〕13号),许多地方按照文件的规定对“国家安居工程”初定城市进行了审查。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在审查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阻力和困难。经研究,我们就城市配套资金审查中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1995〕6号)规定的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经向国务院办公厅了解,国家对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应具备的条件没有改变,各地对申报城市的审查不得降低要求,也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二、按照《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赋予财政部门审查城市配套资金的职责,各地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专业银行,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财综字〔1995〕13号文件的规定,审查申报城市的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并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配套资金未按规定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查并报财政部的,财政部在审查初选城市时视为配套资金不落实。

    三、按照《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赋予财政部门监督城市配套资金的职责,为了保证各项住房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和专项用于国家安居工程,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的财政部门可会同有关专业银行,开设“国家安居工程配套资金”财政专户,将按规定可用于国家安居工程的资金全部纳入该专户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国家安居工程进度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