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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

    三、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填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门以及养老保险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 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