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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33号《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