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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的通知》(人办发[2002]1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对北京地区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专业设置

  (一)将原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管理、工商管理3个专业合并为工商管理专业。

  (二)将原商业专业的商业管理、商业营销2个子专业和物资专业合并为商业专业。

  (三)将原财政专业的财政、税务2个子专业合并为财政税收专业。

  (四)将原旅游专业的饭店管理、旅行社2个子专业合并为旅游专业。

  (五)在此次调整中未做变动的有农业、金融、保险、运输(含水路、公路、铁路、民航4个子专业)、人力资源管理、邮电、房地产、建筑等8个专业。

  二、考试科目设置

  (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公共科目名称均为“经济基础知识”。

  (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专业科目名称如下:

专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