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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79号)和《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号),转发给你们,为保证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务代理工作的管理,督导税务代理机构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15号)有关精神,加强内部制度和代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严格要求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坚持自愿委托原则,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为代理户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合理收取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