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文件及附件下载:苏政办发〔2003〕130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