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交通控股公司:
你公司《关于江苏宁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购宁沪二级公路新经营权事宜的请示》(苏交控股〔2004〕26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待312国道沪宁段改造完成后,适当提高通行费收费标准,幅度控制在25%以内,具体标准请省财政厅、交通厅和物价局研究核定。
二、同意当312国道沪宁段改造完成后,实际收费额低于预测10%以上时,适当延长312国道沪宁段或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收费经营期,弥补312国道收费额的不足部分。
二○○四年四月八日
文件下载:苏政复〔2004〕2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