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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具体如下:

一、取消钢铁颗粒粉末、稀土、钨、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二、对铝加工材等产品出口实施零税率。

三、以上调整自201551日起实施。

以上调整详见附件。

附件:出口关税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414

附件下载: 出口关税调整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