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
- 发文文号:局令第26号 颁布日期:2015-01-09
-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规类型:其他经济法规
- 所属行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所属地区:全国 时效性:有效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特制定《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景川
二○○三年一月十日
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
任何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算20个月的期限在2003年2月1日当日或者之后届满,并且申请人届时尚未完成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均适用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