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鉴于东北地区部分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采取用新增增值税额抵扣的办法,纳税人的核算、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量较大,为方便纳税人,确保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及时贯彻到位,经研究,纳税人2004年仍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方法,自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是中央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采取的重大措施,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和本通知的具体内容及时向纳税人公告,并做好地方财力的核算工作,合理安排和调整预算,保证预算平衡。
附件: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一、根据《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并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纳税人认定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在征管数据库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库中加载标识。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认定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下列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
(一)截至
(二)纳税人2003年各月份应交增值税税额。
四、对纳税人发生《规定》第三条所列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
(一)抵减
(二)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本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3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
(三)在“应退税额”内抵减
五、纳税人
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软件已按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进行分类,修改后的软件于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
纳税人应在2004年10月和2004年12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退税审批表》(附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写“收入退还书”,送国库部门办理税款退付。纳税人未抵退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结转下年抵扣。
七、纳税人在
附:
1.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退税审批表
2.填表说明
附1: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退税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单位:元
项 目 |
栏 次 |
税 额 |
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合计 |
1 |
|
2004年7月1日之前欠缴增值税额(陈欠) |
2 |
|
抵减陈欠后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金额 |
3=1-2,负数为0 |
|
已抵减2004年7月1日之后欠缴增值税额(新欠) |
4 |
|
已退增量部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
5 |
|
期初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 |
6=1-2-4-5 |
|
本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 |
7 |
|
2003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 |
8 |
|
新增增值税额 |
9=7-8-4-5,负数为0 |
|
本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累计税额 |
10(6-9≥0,为9,否则为6) |
|
2004年7月1日之后新增欠缴增值税额(新欠) |
11 |
|
实际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
12=10-11,负数为0 |
|
应结转下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余额 |
13=6-10,负数为0 |
|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累计抵、退额 |
14=2+11+12 |
|
其中:抵减陈欠 |
15(2-1≥0,为1,否则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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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减新欠 |
16=4+10-12 |
|
退税额 |
18=5+12 |
|
流转税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 |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纳税人留存;第二联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税务机关计统部门留存。
附2:
填表说明
一、 本表适用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 企业在
三、 企业在
四、 本表第8栏“2003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数据为2003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税额累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