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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单位: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5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11改为199511。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

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