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试鸣防空警报的公告

    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60年,增强广大群众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正确识别、熟悉和掌握防空警报音响信号,当战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时能有效地防范和减轻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决定试鸣防空警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鸣放警报时间和地点

    时间:2005年9月18日上午10:00----10:13分;

    地点:昆明市主城区和其他十个县(市)区政府所在地。

    二、防空警报信号分为:

    (一)防空袭预先警报信号

    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鸣放一个周期,时间为3分钟。

    (二)防空袭紧急警报信号

    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鸣放一个周期,时间为3分钟。

    (三)防空袭解除警报信号

    长鸣3分钟;鸣放一个周期,时间为3分钟。

    每种信号间隔2分钟。

    三、相关要求

    此次防空警报试鸣活动不影响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望广大市民积极支持配合,确保试鸣防空警报期间保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任何人不得乘防空警报鸣放之机造谣滋事或扰乱社会秩序,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