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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信用社发放的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小额农户贷款仍实行“利随本清”。

    二、收回已经核销的呆帐贷款,其代办收贷手续费按下列标准计付:收回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贷款控制在收回本息的20%以内;收回10万元以上的贷款控制在收回本息的15%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