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请与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所得税若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地税发[1996]383号)中的《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试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