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贯彻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由各地、州、市地税局征管部门组织印制分发。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地税局反映。